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进一步重申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的通知
各系: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风考纪是校风、学风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现重申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规定、要求,请严格、认真执行。
一、教师监考工作要求
1.监考教师要认真遵守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规则,做好监考中的每一个环节。要求全体监考教师树立以预防为主的思想,考前一定向学生宣讲、强调考试纪律及要求,清查人数,查验学生的身份证、校园卡,检查考场布置与考场清理情况,给学生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一般每个考场安排监考教师两名。监考教师在每科考前15分钟领取试题,提前3分钟发卷,并将剩余试卷妥善保管,考试结束后一并交回。
3.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答题前先将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填写清楚,答题前仔细查看自己的试卷有无缺页或印制问题,若发现试卷有误应及时调整。确认试卷无误、考试时间到后方可开始答卷。
4.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做到不迟到,不吸烟、不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接听电话,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
5.监考教师不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6.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场次,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系或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场次或请假。
7.如有学生缺考(缓考),在其空白试卷上注明“缺考”字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装订。
8.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让学生整理好试卷,组织学生有秩序退出考场后,按要求收集试卷,监考教师一定在考场内清点好试卷份数,填好考试记录单,一并交到考务室。
9.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意图,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同时将情况如实记在监考记录单上,并没收其违纪作弊材料。
10.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11.加强对监考教师的监督。监考教师不得包庇考试作弊,如有对考试作弊
不及时处理或对考试作弊现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12.考试期间,学校领导、教务处及各系人员对各系的考场安排和考试纪律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视记录。
监考教师迟到、误监或违犯监考规则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考试纪律要求
1.各科考试均为单人单桌进行,或与非平行班交叉座次进行。各班级在考前一天进行清场。考场内桌椅要摆放整齐,座位要求前后左右对齐。桌子反放并清理好桌面及抽屉,不准存有书籍、作业、笔记、报纸等物品。
安排在阶梯教室的考场,一定控制好人数(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防止人数过于集中或科目过于混杂。
严禁在课桌及教室内任何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一经发现,即按作弊对待(请在考前仔细检查自己课桌以及周围环境,如发现文字,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处理)。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规定允许的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普通计算器等,不准带任何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纸张等物品(开卷考试除外)。若带有上述物品,应统一集中放在讲台等指定位置。普通计算器经监考教师宣布后才能使用。
3.考试期间,严禁带手机或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旦发现带进考场,不管是否使用均以作弊论处。亦不能利用手机掌握时间,考试时间由监考教师提示。如需存放,关机后统一交监考教师代管。
4.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答题,否则无效。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5.考生在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指定内容。凡漏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一律按零分处理。
6.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规范,不作其他任何记号。用其他颜色笔或铅笔作答试卷作废。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7.考生在每科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迟到20分钟不准入场,取消其该场(科)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试卷(答题卡)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除因病外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8.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于桌面,将答卷反扣于桌面上,并按监考教师要求尽快离开考场。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将试卷(答题卡)整理好反放于桌面,并举手示意监考教师收卷方可离开。学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9.考生答题期间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不准为别人作弊提供方便。对试题有疑难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若因试题字迹不清楚或特殊情况,必须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允许方可提问,不准私自询问同学。
10.考试期间考生务必管理好自己的试卷,不得故意呈示给他人。
11.考试完毕后,在没公布分数之前,任何人不得到阅卷老师和统分处查阅分数。
12.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如因急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须凭医院证明,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除急病外,不得缓考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视作旷考,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13.缓考安排在补考时间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按旷考处理,不再安排重考,只能参加毕业前清考。缓考不及格不许重考。
14.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许参加正常考试;若个人自行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无效。
15.每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成绩记零分,视其表现情况,考虑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1)请假(病假除外)五次以上(含五次);(2)旷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三、对考试违纪和舞弊者的处理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凡学生考试有下述情节之一者,均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场,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强行参加考试者;
3.迟到20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4.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公式或文字,或虽非本人所为但未在开考前向监考人员及时报告者;
5.自带空白答题或草稿纸者;
6.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借用文具者;
7.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经警告不听劝阻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者;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9.用某种暗示、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0.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大声说话,直接影响他人答卷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11.未经允许更换或擅自交换座位者;
12.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扣除该考试科目试卷卷面分20分。
(2)写出书面检查存档。
(二)对考试作弊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有下述情节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资料等信息进入考场者(不论是否使用);
2.课桌及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3.传送、接收、示意答案、对答案者;
4.故意将试卷呈示给他人或协同他人作弊者;
5.考试时未经允许擅自交换座位或试卷者;
6.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交换试卷者(双方);
8.违反考场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试卷者;
10.考试时帮他人答卷或交卷时写他人名字,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考试结束强行答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者,或交卷时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12.借故暂离考场实施作弊行为者;
13.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学校确认为雷同卷者;
14.干扰阅卷和评分工作,私自涂改他人或自己分数者;
1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以其他方式作弊者。
对考试作弊者,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该考试科目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改正错误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毕业前清考。该学期操行等级为不及格;
(2)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
(3)写出书面检查存档。
注:上述第15-16条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通知规定内容,适用于学校、各系组织的所有考试。
教务处
20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