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专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委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有系(部)和学生处存档,可不载入学生档案,其他各类行政处分决定一律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除本学期操行评定为不及格,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外,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1)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一学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1) 对违纪学生给予各种纪律处分,均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核,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2)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下文,在系内公布。
(3)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交学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下文,在校内公布。
(4)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上级高教部门备案。
(5)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由其在处分决定文件上签字,及时将处分决定文件交学校学生处入档。
(6) 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保卫处牵头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生违纪,须同时给予团纪或党纪处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关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法令、法规
第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情节较轻,经教育愿意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不论情节轻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秩序或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受到司法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因违法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关于旷课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记),在一学期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凡旷课学生,均该检讨;
(2) 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3) 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 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 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早读、早操课旷课,参照本章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擅自离校,一天以12个学时计算,按旷课论处;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庆祝会、报告会、运动会等,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关于考试舞弊
第十三条 凡考查、考试课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凡考查、考试课作弊或伙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者侮辱或殴打监考教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托情或用卑劣的手段让教师加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章 关于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造成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逗、挑衅触发打架事端的肇事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2) 凡动手打人,按本章第十六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先动手打人者,按本章第十六条各项,加重一级处分。参与打架达二次者,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给予下列处分:
(1)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后果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凡挑唆、鼓动或策划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伤人后果者,视造成打架事件的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造成轻伤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重伤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打群架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械打架,主要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打架致伤,均由打人者负责支付医药费和赔偿营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双方负伤,各由对方支付医药费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拉“帮”结伙,图谋报复,打群架,请校外人员(含本校职工或子女)进校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聚众喧哗、寻衅闹事、破坏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打架“私了”者,一经查出,按本章第十六条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凡不服从管理,对教职员工进行辱骂、殴打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关于损坏公物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校桌椅家具或房屋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51-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损坏价值101-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价值21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损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该参照上述档次加重一至二档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浪费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私接电源或私烧电炉等电热器,除按学校有关规定罚款外,区别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轻微,但认识态度差,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引起火警、火灾,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关于偷窃诈骗
第三十二条 凡有偷窃、冒领、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撬窃作案者,经保卫、公安部门查实确证,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窃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窃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结伙偷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给盗窃者通风报信、提供情报或窝藏赃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偷盗、撬窃而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章 关于赌博
第三十八条 凡学生参与赌博,属初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起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因赌博而致打架斗殴或抢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明知同学赌博,而不制止、不劝告,也不向组织或保卫部门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赌博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关于其他违纪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编造谎言,招摇诈骗,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传播、复制、制作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男女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虽未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但举止行为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在异性宿舍或公共场合戏闹,有不良影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行“三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听管理人员和他人劝阻,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熄灯就寝后点蜡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点蜡烛引起严重火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经宿管办同意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而产生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酒后滋事,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夜间不按时就寝,在外喝酒,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违纪淘汰分达20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处分的宽严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 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2) 有立功表现者。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
(1)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 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 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 曾违纪受过处分再犯者;
(5) 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1) 在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显著,表现突出,受校级以上表彰;
(2)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第五十五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个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部)领导讨论同意后,报校学生处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为使违纪的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达到真正改正的目的,使纪律处分达到教育的作用,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有明显改正和进步,经一年以上时间的考验,无重犯和发生其它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在临毕业前,提出对其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评议的要求。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受处分后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受系(部)公开表彰。
(2) 受处分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40%以内。
2、受记过处分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受处分后,表现突出,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称号。
(2) 受处分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30%以内。
评议程序为;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评议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该班学生对其进行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处分审批程序由主管领导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30%以内者,可评议为优。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20%以内者,可评议为优。
经评议为优者,解除处分;评议为合格者,评议结果与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评议为不合格者,原处分材料仍保存在学生个人档案内。
第五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给予评议。
第五十八条 因考试作弊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若受处分前未受到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学校下文给开除学籍处分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可申请自费试读一次。试读一年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恢复学籍。
因其它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给予试读机会。
第五十九条 对违纪的学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规定的相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