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专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1-11-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淄博师专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委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有系(部)和学生处存档,可不载入学生档案,其他各类行政处分决定一律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除本学期操行评定为不及格,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外,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1)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一学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1) 对违纪学生给予各种纪律处分,均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核,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2)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下文,在系内公布。

    (3)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交学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下文,在校内公布。

    (4)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上级高教部门备案。

    (5)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由其在处分决定文件上签字,及时将处分决定文件交学校学生处入档。

    (6) 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保卫处牵头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生违纪,须同时给予团纪或党纪处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关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法令、法规

 

    第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情节较轻,经教育愿意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不论情节轻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秩序或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受到司法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因违法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关于旷课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记),在一学期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凡旷课学生,均该检讨;

    (2) 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3) 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 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 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早读、早操课旷课,参照本章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擅自离校,一天以12个学时计算,按旷课论处;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庆祝会、报告会、运动会等,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关于考试舞弊

 

    第十三条  凡考查、考试课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凡考查、考试课作弊或伙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者侮辱或殴打监考教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托情或用卑劣的手段让教师加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章  关于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造成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逗、挑衅触发打架事端的肇事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2) 凡动手打人,按本章第十六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先动手打人者,按本章第十六条各项,加重一级处分。参与打架达二次者,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给予下列处分:

    (1)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策划、鼓动或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后果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凡挑唆、鼓动或策划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伤人后果者,视造成打架事件的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造成轻伤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重伤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打群架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械打架,主要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打架致伤,均由打人者负责支付医药费和赔偿营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双方负伤,各由对方支付医药费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拉“帮”结伙,图谋报复,打群架,请校外人员(含本校职工或子女)进校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聚众喧哗、寻衅闹事、破坏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打架“私了”者,一经查出,按本章第十六条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凡不服从管理,对教职员工进行辱骂、殴打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关于损坏公物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校桌椅家具或房屋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51-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损坏价值101-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价值21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损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该参照上述档次加重一至二档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浪费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私接电源或私烧电炉等电热器,除按学校有关规定罚款外,区别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轻微,但认识态度差,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引起火警、火灾,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关于偷窃诈骗

 

    第三十二条  凡有偷窃、冒领、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撬窃作案者,经保卫、公安部门查实确证,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 窃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窃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结伙偷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给盗窃者通风报信、提供情报或窝藏赃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偷盗、撬窃而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章  关于赌博

 

    第三十八条  凡学生参与赌博,属初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起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因赌博而致打架斗殴或抢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明知同学赌博,而不制止、不劝告,也不向组织或保卫部门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赌博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关于其他违纪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编造谎言,招摇诈骗,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传播、复制、制作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男女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虽未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但举止行为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在异性宿舍或公共场合戏闹,有不良影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行“三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听管理人员和他人劝阻,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熄灯就寝后点蜡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点蜡烛引起严重火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经宿管办同意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而产生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酒后滋事,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夜间不按时就寝,在外喝酒,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违纪淘汰分达20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处分的宽严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 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2) 有立功表现者。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

    (1)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 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 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 曾违纪受过处分再犯者;

    (5) 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1) 在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显著,表现突出,受校级以上表彰;

    (2)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第五十五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个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部)领导讨论同意后,报校学生处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为使违纪的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达到真正改正的目的,使纪律处分达到教育的作用,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有明显改正和进步,经一年以上时间的考验,无重犯和发生其它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在临毕业前,提出对其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评议的要求。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受处分后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受系(部)公开表彰。

    (2) 受处分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40%以内。

    2、受记过处分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受处分后,表现突出,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称号。

    (2) 受处分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30%以内。

    评议程序为;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评议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该班学生对其进行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处分审批程序由主管领导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30%以内者,可评议为优。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全年级专业排名20%以内者,可评议为优。

    经评议为优者,解除处分;评议为合格者,评议结果与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评议为不合格者,原处分材料仍保存在学生个人档案内。

    第五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给予评议。

    第五十八条  因考试作弊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若受处分前未受到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学校下文给开除学籍处分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可申请自费试读一次。试读一年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恢复学籍。

    因其它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给予试读机会。

    第五十九条  对违纪的学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规定的相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