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工作的科学管理,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只是学生管理规定》,《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系所有班级 。
二、测评内容及测评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专业学习、校园文化活动、实践创新能力四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法,综合测评得分=思想政治测评成绩×20%+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0%+校园文化活动测评成绩×10%+实践创新能力测评成绩×10% 。
1、思想政治测评
思想政治测评总分设定为100分,德育课成绩50分、养成教育20分、班级评分10分、遵纪守法方面20分。
(1)德育课程包括《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法律常识》和《邓小平理论》等,该项分值=实际分数×50%
(2)养成教育
因个人问题宿舍内务出现不合格(即70分)、教室宿舍值日不符合系里面要求,多于两次(包括两次)的该项为零分,少于两次的该项为满分.
(3)班级评分: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可参考《学生手册》中《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相关条款),客观、准确的给出分数占10%;
(4)遵纪守法方面
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人表现,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分:(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等),受到系(部)表彰的,可加5分,受到学校表彰的,可加10分,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可加15分; (二)在本年度被评为系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该集体(如班级或寝室)成员,分别可加5分、10分, (三)其他情况下,由于表现突出需要加分的,经学生处同意,可以酌情加分。因同一事件或相同原因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取最高等级加分,其他情况按累计递增法进行加分。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酌情扣分: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扣10分; (二)学生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15分; (三)本学年受学校或系(部)通报批评的,有一次扣2分,受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受记过处分的,扣12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15分;(四)因参与或引起不法事件被公安机关讯问、拘留的扣20分 (五)违反其他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凡因违纪扣分后又因类似事件受处分而扣分的,取最高等级扣分,其他情况按累计递增法进行扣分
2、专业学习测评
专业学习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成绩占90%、出勤率占10%。
(1)专业学习成绩由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选修课成绩、技能课和毕业论文成绩组成(其中包含德育课、不含艺体课成绩) 总分第一名记100分。其余按照比例及标准分,即(个人总分/第一名总分)*100
(2)出勤率: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3次算一节课(含自习),一学期内无任何考勤违纪现象的满分;出现违纪不满5节的,得3分;超过5节,不得分 。
3、校园文化活动测评
体育课考试成绩占60%,课外体育锻炼情况20%,艺术修养20 %。
(1)体育课考试成绩占60%
(2)课外体育锻炼情况20%
课外体育锻炼情况,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积极参加系、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可加5分; (二)参加系、校级各类体育竞赛并获得名次的,分别可加10分、15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20分; (三)在校运动会中破纪录的可加20分。此项可以累积加分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酌情扣分:
(一)比赛中违反竞赛纪律的,扣5-10分; (二)无故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的,扣5分;
(3)艺术修养20 %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加分:(一)积极参加系、学校组织的各类文艺活动,可加5分; (二)参加系、校级各类文艺活动并获得名次的,分别可加10分、15分,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区级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20分;参加市级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30分,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40分; (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摄影、美术、书法等艺术作品的,可加30分。此项可以累积加分.
4、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创新和实践能力评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学习创新能力方面占60%、社会活动能力方面占40%.
学习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为:有较强的求知欲望,对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有浓厚的兴趣可得20分;经过自学,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可加30分;通过英语高职高专考试的,可加20分,国家四级英语或相当于四级英语水平的其他外语等级考试的,可加30分;在校内报刊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发表文章的,分别可加5分、10、15、20;通过国家承认的其他技术、技能证书和各类资格证书的,视其难易程度,经学生处同意,可酌情加分。
社会活动能力的基本要求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并按要求完成教学和实习任务;参加大学生科技社团活动,参与学校的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活动。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前款要求而努力的,可加20分, 以平等、坦诚、谦和、宽厚的态度待人,关心、尊重、理解他人,和同学关系相处融洽者,可加20分,参加勤工助学、社会调查、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拓宽视野,增长社会经验,了解国情、民情,增强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感。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达到60学时的,可得5分;达到70学时的,可得10分;达到80学时的,可得15分;达到90学时以上的,可得20分,不到60学时的,应低于5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利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暑寒假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时数申报要有相关的依据。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列标准加分:无论在校系担任部长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或班级班长、团支书职务的,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的可加20分、副部长级及其他班级学生干部、寝室长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可加10分;担任课代表职务的所担任科目出勤率和学习情况较好的可加10分;一人兼任数项职务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学生干部如有工作态度不佳、消极怠工、效率低下或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未完成工作的不得加分。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相应用人部门和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鉴定;系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等的工作绩效由我系进行鉴定;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我系和各班级共同鉴定。
三 、综合测评程序
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班主任任组长,依据第二大项所规定的测评条款对 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测评以两学期为准各占50%,班主任针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写出学年总结。各班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按照具体评优项目要求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评优名单: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1、大专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大专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大专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大专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
2、中专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中专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中专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中专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
五、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 考试、考查作弊者;
2、 一学年内有考查、考试课不及格者;
3、 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 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受校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等的依据。